PEFC森林認證體系的特點,以及對其他標準的借鑒
森林認證認可計劃體系(PEFC)是由歐洲私有林場主發起成立,從一個區域性森林認證體系發展成為全球性、自愿性森林認證體系。PEFC體系發展了國家認證體系相互認可的框架,對國家體系進行認可。各個國家可以獨立發展國家認證體系,然后尋求國際體系的認可,也可在國際框架下發展國家體系。
森林認證認可計劃(PEFC)體系的特點
1、發起者:國家林業利益團體,主要是數個歐洲國家的小林場主協會。
2、機構:PEFC委員會是其管理機構,它在國際層次上協調PEFC的發展和運作,并與獨立的PEFC國家管理機構緊密合作。
3、經費來源:通過會員上交會費的方式籌集經費。
4、運作方式:PEFC本身不認證森林,也不直接認可認證機構去認證森林。它僅對國家認證體系進行認可,并控制PEFC認證標志的使用,而由國家認證體系行使相應的其它職能。
5、適用范圍:可在地區、森林經營單位水平開展認證,也可以頒發團體證書。無論規模大小,所有的森林和企業都可以容易、靈活地參與。
6、認證標準:PEFC沒有制定統一的認證標準,但對國家認證體系的認證標準提出了要求,包括標準制定的過程和內容。
7、監督審核: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監督審核,但并不規律,并不是所有證書持有者每年都需要接受復審。但證書每五年需要重新評審。
8、標簽或產銷監管鏈機制:可以獨立或聯合實施產銷監管鏈認證。
9、透明度:不予提供完整的認證報告或總結報告。
10、認證方式:PEFC認為,根據不歧視、自愿、可信和節約成本的原則和各國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適宜的認證方式。PEFC有3種認證方式:區域認證、聯合認證和獨立認證。
11、認證費用:PEFC的認證費用較少,具體可向認證機構咨詢。
12、認證程序:由于PEFC委員會制定的規則較少,認證步驟主要由認證機構制定。認證步驟要求滿足相關ISO指導原則。一般分為審核、報告、決定是否通過和定期審核4個步驟。由于大多數經PEFC批準的標準都是以體系為基礎的,缺少明確的績效要求。
13、認可框架:PEFC要求歐洲國家和亞國家體系的認證標準,以《泛歐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即赫爾辛基進程)為共同框架,并將《泛歐經營水平指南》作為制定標準時參考和審核的基礎。
14、認證偏好:側重企業經濟利益的體現。
15、所有小林主可以聯合起來開展森林認證。
PEFC體系提供了各國森林認證體系的認可框架,為實現體系間的相互認可打下了基礎。標準制定過程實行網上公開,信息共享。為加強標準的適應性,PEFC委員會定期對標準進行評審和修訂。這些都是制定中國竹林認證標準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PEFC體系標準制定程序對其他標準的借鑒:
(1) 標準制定水平。標準制定過程可以在國家或亞國家水平上進行實施。認證標準可以根據獨立認證、聯合認證或區域認證三個水平的要求進行制定。
(2) 可持續森林經營的因素。在國家或區域標準制定前或制定過程中,應評估本國或本區域的可持續森林經營的相關因素。
(3) 多方參與制定。標準的制定過程,必須由全國性的森林所有者組織或本國主要森林所有者組織支持的全國性林業行業組織發起進行。邀請所有利益相關方參加,實行透明度公開,并使標準的最終草案要經過一個全國性的協商過程,協商的最短期限為60天。
(4) 獨立性。森林認證標準的制定必須獨立于認證或授權過程。
(5) 指導測試。要對標準及其實施方案進行測試,并根據初次測試結果采取相應的改進行動或提出改進建議。
(6) 定期進行標準評審。根據新的科學知識和實踐經驗,定期評審認證標準和實施方案。一般至少每5年評審1次。
從PEFC體系制定程序中可以了解到,認證標準制定應是多方參與的過程、標準的制定具有完全獨立性、可以在不同的水平要求制定標準、可持續并定期進行標準的評審。

森林認證認可計劃(PEFC)體系的特點
1、發起者:國家林業利益團體,主要是數個歐洲國家的小林場主協會。
2、機構:PEFC委員會是其管理機構,它在國際層次上協調PEFC的發展和運作,并與獨立的PEFC國家管理機構緊密合作。
3、經費來源:通過會員上交會費的方式籌集經費。
4、運作方式:PEFC本身不認證森林,也不直接認可認證機構去認證森林。它僅對國家認證體系進行認可,并控制PEFC認證標志的使用,而由國家認證體系行使相應的其它職能。
5、適用范圍:可在地區、森林經營單位水平開展認證,也可以頒發團體證書。無論規模大小,所有的森林和企業都可以容易、靈活地參與。
6、認證標準:PEFC沒有制定統一的認證標準,但對國家認證體系的認證標準提出了要求,包括標準制定的過程和內容。
7、監督審核: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監督審核,但并不規律,并不是所有證書持有者每年都需要接受復審。但證書每五年需要重新評審。
8、標簽或產銷監管鏈機制:可以獨立或聯合實施產銷監管鏈認證。
9、透明度:不予提供完整的認證報告或總結報告。
10、認證方式:PEFC認為,根據不歧視、自愿、可信和節約成本的原則和各國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適宜的認證方式。PEFC有3種認證方式:區域認證、聯合認證和獨立認證。
11、認證費用:PEFC的認證費用較少,具體可向認證機構咨詢。
12、認證程序:由于PEFC委員會制定的規則較少,認證步驟主要由認證機構制定。認證步驟要求滿足相關ISO指導原則。一般分為審核、報告、決定是否通過和定期審核4個步驟。由于大多數經PEFC批準的標準都是以體系為基礎的,缺少明確的績效要求。
13、認可框架:PEFC要求歐洲國家和亞國家體系的認證標準,以《泛歐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即赫爾辛基進程)為共同框架,并將《泛歐經營水平指南》作為制定標準時參考和審核的基礎。
14、認證偏好:側重企業經濟利益的體現。
15、所有小林主可以聯合起來開展森林認證。
PEFC體系提供了各國森林認證體系的認可框架,為實現體系間的相互認可打下了基礎。標準制定過程實行網上公開,信息共享。為加強標準的適應性,PEFC委員會定期對標準進行評審和修訂。這些都是制定中國竹林認證標準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PEFC體系標準制定程序對其他標準的借鑒:
(1) 標準制定水平。標準制定過程可以在國家或亞國家水平上進行實施。認證標準可以根據獨立認證、聯合認證或區域認證三個水平的要求進行制定。
(2) 可持續森林經營的因素。在國家或區域標準制定前或制定過程中,應評估本國或本區域的可持續森林經營的相關因素。
(3) 多方參與制定。標準的制定過程,必須由全國性的森林所有者組織或本國主要森林所有者組織支持的全國性林業行業組織發起進行。邀請所有利益相關方參加,實行透明度公開,并使標準的最終草案要經過一個全國性的協商過程,協商的最短期限為60天。
(4) 獨立性。森林認證標準的制定必須獨立于認證或授權過程。
(5) 指導測試。要對標準及其實施方案進行測試,并根據初次測試結果采取相應的改進行動或提出改進建議。
(6) 定期進行標準評審。根據新的科學知識和實踐經驗,定期評審認證標準和實施方案。一般至少每5年評審1次。

從PEFC體系制定程序中可以了解到,認證標準制定應是多方參與的過程、標準的制定具有完全獨立性、可以在不同的水平要求制定標準、可持續并定期進行標準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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